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中国艺术摄影学会
英文名称:Chinese Artistic Photography Society
英文简称:CAPS
第二条中国艺术摄影学会为全国性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循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
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摄影理论研究,促进我国群众摄影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任务:
一、团结广大摄影艺术工作者、爱好者,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深入开展艺术摄影理论研究。
二、举办各种摄影观摩、展览、比赛。组织指导群众摄影创作活动,提高摄影创作水平。
三、组织并参加国内外摄影团体间的摄影艺术交流及创作活动。
会 员
第五 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级部、委成立学会、协会,经申请得到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吸收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在业务上接受本会的指导。
个人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摄影活动,具备一定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本会:
1、从事摄影理论研究,在全国性摄影报刊、杂志、出版物发表理论文章一篇以上者;
2、有一幅以上作品入选中国摄影家协会及本会主办的全国、国际影展及影赛者;
3、对发展和组织群众摄影工作有显著成果及本会工作和建设有突出贡献者;
4、原已是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的文化馆(站)干部及摄影工作者、爱好者自愿参
加我会者。
申请参加本会的个人会员,有分会的地方由分会推荐,没有分会的地方由两名会员介绍,填写申请表,附交作品八幅(八寸照片),经本会会员发展委员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学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3、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和在学会刊物上发表作品的权利;
4、会员有的正当、合法权举益应受本会的保护。
会员应有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响应本会号召;
2、按期交纳会费;
3、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会员有突出研究成果或特殊贡献者,本会给予表彰或奖励,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晋升或授予相应职称。
第八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两年无故不参加学会活动,不按期交纳会费,即认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会员发展委员会讨论通过,取消其会籍。
1、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屡教不改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损害国家利益者。
组 织 机 构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制定、修改章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第五年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理事会职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取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大会职权。
第十四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等人员组成。学会法人代表由秘书长以上领导担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在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本会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由会长、副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任命。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
第十八条 学会日常事务工作由秘书长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学会下设艺术研究委员会、工作指导委员会、会员发展委员会和若干个办事机构。
第十九条 学会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
经 费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
1、会费;
2、接受有关单位、团体、个人的赞助;
3、咨询服务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章程生效: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本章程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章程修改权:章程修改权归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条 学会终止程序:本会终止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并报文化部、民政部备案。 |